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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二手车9月新规_9月新规将施行二手车政策

tamoadmin 2024-06-11 人已围观

简介1.了解二手车交易新政,看这里2.二手车政策新规定3.二手车2023年新政策最新4.二手车政策有哪些新规定?5.今起,全国全面推行!买二手车有大变化6.机动车不再论斤卖 机动车报废回收新规于9月1日施行二手车新政即将实施:“1取消,1促进,1支持”。1、取消二手车限迁这一点对于二手车商来说,确实有很大帮助,新政策规定从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国五及以上车型的限迁。由于地域的限制,每个地方的二手

1.了解二手车交易新政,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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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手车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5.今起,全国全面推行!买二手车有大变化

6.机动车不再论斤卖 机动车报废回收新规于9月1日施行

2021二手车9月新规_9月新规将施行二手车政策

二手车新政即将实施:“1取消,1促进,1支持”。

1、取消二手车限迁

这一点对于二手车商来说,确实有很大帮助,新政策规定从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国五及以上车型的限迁。由于地域的限制,每个地方的二手车商相对比较封闭,消费者想要买到称心如意的车,似乎有较大的难度。

因为各个区域的车型并不流通,也就导致了无法匹配到合适的车主或者车型。车型限制后,价格可能会提高,这对于二手车的买卖造成了阻力。车辆流通后,可以买到更适合自己的车。

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原本二手车限迁的政策,在污染的比较严重的区域,早已开始实行。例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

既然取消了限迁,就要做到全面开放。这次污染得比较严重的区域,同样也有相同待遇,在这些地区购买二手车,也可以享受取消限迁带来的优惠。该政策的实施,导致各地二手车资源增多,客户选择的车型也更多了。车商更好卖车,客户能以更低价格买车。

2、促进二手车消费

二手车商在收入一台车时,没有特殊的管理办法,必须得进行一次过户。众所周知,汽车保值率与过户存在着较大的联系,若是过户的次数增多,也就意味着车辆交易得越频繁,那么自然就会贬值。

新政策实施后,车商收车就不需要进行过户了,这样就能减少过户的次数,就像4S店一样。这种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确实还挺划算,因为每次过户会有2%的折旧率。车商收回车时,采用临牌作为代替,从而促进了二手车市场的消费。

3、支持二手车发展

原来二手车市场一直缺乏监管,甚至许多车商利用事故车来卖高价。市场上除了有部分较为正规成规模的二手车商,还有一部分散户。比如个人卖家,这一部分如何受到市场监管,也是一个问题。很多操作都不符合规范,在某些程度上侵犯了客户的利益。

正是如此,在新政策的引导中,二手车商也会逐渐地走向正规化。曾经有些政策必须得改,比如交易的车型注册地也有要求!

许多规定原本就限制了二手车的发展,想要让二手车发展得更好,必须得加强管理,另外需要对政策进行修改。新政策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一年出售少于3辆二手车,无法办理过户的手续。这条规定就限制了一些私人车贩子,也正是比如。

才能对二手车商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现在允许二手车商走向市场化,正规化,让汽车变得透明,让客户买得放心,这才是二手车市场应该有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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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在一年内过户名下车辆不得超过三次,且个人名下的车辆在购入一年内不能销售。

经纪模式是指二手车经营主体将收购的二手车过户到车商/员工个人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这也就产生了个人“背户”现象。有二手车商表示,个人之间交易可以免征购置税,减少成本。而经销模式则是指先将车收购至公司名下,再对外销售,在这种模式下,需按照二手车销售价格的0.5%进行缴税。

相关规定

对于车商而言,调整首先需要注册个公司成为法人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汽车或二手车销售”的项目,或直接在原有二手车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增加“汽车或二手车销售”业务,其次需要在商务部网站完成备案。

随着二手车交易临牌、以及此前全国取消国五限迁等实施,当前二手车政策组合拳已全面落地,行业已经迎来全国大流通。对广大车商群体来说,不仅应该积极拥抱二手车行业新政,加速从个人经纪模式升级为企业经销模式,提高业务的合规性、透明性与诚信度。

二手车政策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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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已在天津、太原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

新政策聚焦在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等便企利民方面,一起来看一下新政的具体内容。

《通知》明确异地交易和发票开具要求实现“马上办”“就地办”。明确对交易车辆实行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传递,减少群众携带、保管、转交档案的种种不便。同时,还明确了二手车买方在转入地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减少两地往返。这些措施基本实现在转入地“一站式”办理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转移登记等手续,大幅简化了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有力解决了二手车异地交易时间长、环节多、成本高等诸多问题。

新举措出台之后,当然首先是极大地满足了群众异地购车的这样一个需求,对于整个二手车交易市场来讲,由于加大了交易者的主体责任,比如说要求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商、二手车拍卖商等在交易档案包括核实信息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数字化让二手车跨省交易更便利

跨省通办新政策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二手车异地交易周期长、成本高、不便捷等问题。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从二手车异地交易、转移登记到交易档案管理电子化、无纸化的发展趋势,也让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更便利。

这个档案需要五六个工作日才能出来,如果赶上周六日的情况下,可能又需要多待在这,住宿费、花费都上去了。

新政实施后,依托公安部“互联网+交管”形成的集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服务“四位一体”的交管信息化服务体系,在首批20个试点城市之间,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实行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转递,这样可以减少提档等候时间和携带、保管、转交档案等种种不便。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可以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变“两次登记查验”为“一次登记查验”,减少两地往返。

这次新举措里面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就是我们二手车档案资料的这种数字化。

此外,除了天津、上海、太原等20个城市外,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将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

促进二手车交易规模扩大 带动消费升级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二手车跨省交易量近400万辆,占二手车总交易量的27.5%,比2015年提升8.3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促进二手车交易的新政相继出台,有关机构预测,此举将推动异地二手车交易需求不断释放、规模不断扩大,带动汽车消费升级。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最新的数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二手车交易量达395.6万辆,同比增长97.2%,比2019年同期增长21.5%。二手车市场交易量的快速增长得益于去年以来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2020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交易成本更低了。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提出,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而此次印发的《通知》则从制度层面有针对性地解决二手车异地交易周期长、不便捷等问题。

二手车2023年新政策最新

二手车政策新规定为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全面取消迁入限制。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于2022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迁入限制,2022年10月1日起转移登记实行单独签注、核发临时号牌。《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指出,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新政出台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表示,汽车置换量将得到明显提升,同时二手车源、流通成本及流通效率也将得到改善,二手车价格会更亲民,进一步拉动市场需求增长,有利于二手车车商的库存尽快消化。

二手车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1、过户所需材料

二手车交易过户需要准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一副(退牌车辆提供退牌更新证明)、进口车查询单(进口车须提供)、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

2、办理转籍流程

(1)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2)交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须填写《补页、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3)提交双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汽车转出的,应先经所在地县《市、区)车管所《组》审核签章)。

(4)交验机动车辆后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5)交回《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领取机动车档案。

3、过户注意事项

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如需过户,需要将车开到市场,让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另外,在进行车辆过户时,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但建议自己同时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今起,全国全面推行!买二手车有大变化

以下为二手车政策的新规定:1、过户所需材料:二手车交易过户需要准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一副(退牌车辆提供退牌更新证明)、进口车查询单(进口车须提供)、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如果是外地户口还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2、交易税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

机动车不再论斤卖 机动车报废回收新规于9月1日施行

今起,全国全面推行!买二手车有大变化!

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在全国全面推行,这将给消费者带来哪些便利?又将为二手车行业释放出哪些利好?

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今起在全国全面推行

在某二手车电商平台订购了一辆来自江西南昌的二手汽车,仅用一周时间,这辆车就完成了各项手续办理,并通过物流运输到深圳,完成了交付。

以前在南昌看好一台车,得坐高铁到南昌去,再到当地车管所去办那些过户的手续,这些都要本人去。新政出来了,确实方便很多。车商通知来提车,直接过来提车就行了。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按照通知,原本异地交易车辆的转出地、转入地“两地跑”变为转入地“一地办”,车辆档案由“两地往返转”变为“网上实时转”,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避免了车主跨省跨市来回跑路、费时费力费钱。

深圳某二手车公司销售部总经理 :消费者以前买异地的车,如果买了这台车,他要回异地去验车,可能消费者更多地会选择购买当地的新车。但是现在无需到异地去验车,那消费者可能会更喜欢选购我们的二手车,因为可以给他带来很大的便利。

此外,异地交易登记的全面推行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同时也给二手车市场注入了强大的活力。深圳的二手车商罗先生告诉记者,政策打通二手车的流通堵点后,市场交易结构有了明显变化。

某二手车深圳店负责人 :例如日系车在南方城市整体价格会相对比较高,但在北方日系车整个市场上的价格会低一点。实行异地转籍之后客户可以选择北方的车辆,直接运输到南方来。深圳本地车辆交付的话之前是占到70%,异地是30%。现在整体下来的话,我们整体的异地车辆交付占到了70%。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痛点”问题陆续解决、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二手车市场或将迎来高速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在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消费文化,导致不同的城市会出现大量的异地价差,会大量地促进二手车的异地交易流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性更宽、更广、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于车商、经销商来讲,他会进货渠道更广、进货的范围更大。从而整体来促进整个行业交易量的快速发展

二手车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市场迎来高质量发展期

过去,二手车市场鱼龙混杂,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如今随着二手车行业相关利好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二手车市场规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迎来了高质量发展期。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健全市场标准,不少二手车商也大力拓展线上业务,销售价格更加透明,同时结合线下体验,推出了“7天无理由退换车”“保修30天”“试驾7天,满意再过户”等更全面的用户保障,使得行业整体售后保障和服务质量有了大幅提升。

[汽车之家?新闻]?日前,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发布2020年第2号命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包含,机动车报废价格将告别“论斤卖”“五大总成”可回收再利用、更多民营资本进入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领域等,详情见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三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消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编译/汽车之家?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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